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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字化标准

2025-02-19 18:09 已有人浏览 小编

  近些年,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迅速提升,档案数字化转型在全国各地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档案数字化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建设势不容缓。

档案数字化标准

  档案数字化标准要求:

  在政策导向、统筹规划、安全体系、注重效益等档案信息化发展原则的指导下,档案数字化工作需要满足目标合理、遵守法规、遵循标准、建立保障机制、集成管理、互相协作等要求。

  1. 制定合理目标

  档案数字化的目标是建设高质量、方便利用的数字信息资源。在开展工作之前,必须整体考虑数字化的目的及数字信息未来的应用,要考虑到数字化技术与存储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应进行科学运筹,系统规划,确保档案数字化目标得以实现。

  档案数字化工作开展之前,需要先对此项工作的实际需求展开调研。调研内容包括:调查档案馆(室)的档案数量、质量,现有档案管理和服务状况;了解国内外同类机构的经验教训;分析数字化工作效益;研究数字化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定档案数字化的工作目标,以及为完成此目标所需资金、人员、设备、时间等条件;对数字化工作提出相关建议等。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档案数字化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确定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人员安排和责任分工;进度安排、经费预算、验收依据、安全管理措施、招投标事宜;数字化技术方法和主要技术指标等。

  2. 遵守法规

  档案数字化工作必须在相关法律框架和行业规范内进行,保护合法权益,避免非法利用。

  (1)遵守档案保密和开放法规

  档案部门提供数字化档案信息服务,必须在不泄露国家秘密、机构秘密的条件下,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档案部门收藏的如企业档案、个人档案等其他性质的档案,对其数字化加工可能涉及复制权,网络发布、提供利用可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侵犯个人隐私,从而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档案数字化标准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标准更新滞后。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扫描设备、存储技术和数据处理算法不断涌现,但现有的档案数字化标准未能及时跟进。例如,新兴的人工智能图像增强技术在档案数字化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相关标准尚未对其应用规范和效果评估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机构在使用该技术时缺乏统一指导。

  二是缺乏统一协调。不同部门和行业制定的档案数字化标准缺乏有效协调。如政府部门、企业和科研机构各自为政,在档案分类体系、元数据定义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使得跨领域的档案资源共享和整合困难重重,降低了档案数字化的整体效益。

  三是宣传与培训不足。许多档案管理人员和数字化服务企业对现有标准的了解不够深入,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影响了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为了促进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应根据档案数字化实际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对档案数字化标准进行完善,以全面的标准促进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现代化、智能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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